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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學生代表於教育部長葉俊榮上全站儀任當天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希望於訴訟判決確定前聘衛星定位儀管中閔為台大校長,解決延宕已久的台大校長職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今(6)日下午開庭,教育部委任律師侯宜諮表示,教育部是依據權責執行審查,拒絕聘任管中閔並非行政處分而是「內部職務命令」,加上聲請方學生並非利害關係當事人,欠缺訴訟適格性。

教育部與台大校方在校長遴選案立場上僵持不下,台大校長至今懸缺未決,台大學生為此選在教育部長葉俊榮上任當天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假處分,希望在訴訟判決確定前聘管中閔為台大校長。台北高等法院於今日開庭,台大學生王宗偉委任兩名律師王瀚興、俞百羽出席,強調教育部間接操控人事權將大學視為部屬,已經違反大學自治原則。

律師團更強調,台大近來面對數名一級主管離職,已經能看出事情的急迫性,加上學生繳交學費予台大,在法理上兩方符合行政契約,如今台大校長一職懸缺多時,已屬於不完全給付。

應用水準儀及標尺,直接測定兩點間之高程差,稱為直接水準測量。若兩點間距離過遠,或高程差太大,不能置水準儀於中間,一次測定其高程差,必須於此兩點間設置若干轉點,次測量各轉點間之高程差,以推求終點之高程,故亦稱差水準測量。如附圖所示,設BMA為已知高程之水準點,欲求BMB新水準點之高程。整置水準儀於C1,對BMA之標尺行後視,得b1,對轉點T1行前視,得f1,則二點之高程差為;h1=b1-f1。移水準儀於C2、C3……Cn,同法繼續進行,以達B點,於是A、B兩點之高程差H為:H=(b1-f1)+(b2-f2)+……+(bn-fn)=設A點之高程為HA,B點之高程為HB,則:HB=HA+H=HA+直接水準測量之精度遠較間接高程測量為高,平坦地區,或精度要求較高之高程測量常用之,在工程建設方間應用尤多。

對此,教育部委任律師侯宜諮表示,教育部否決聘任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之人選,是依據權責執行審查,拒絕聘任管中閔並非行政處分而是「內部職務命令」。加上根據大學法第九條,遴選會委員無單RTK定位獨決定權,聲請人王宗偉非參與遴選的學生代表僅是一般學生,於行政訴訟上不具有適格性,沒有提出訴訟的權能。

會後侯宜諮不接受媒體採訪。聲請方律師俞百羽則提到,庭上教育部代表律師表示拒絕聘任管中閔非行政處分而是內部職務命令,這個說法已經否定了大學自主。將大學視為下屬,才會使用職務命令一說法,根本上已經否定了大學自治,「葉俊榮部長對這個說法(內部職務命令)是否知情跟同意?我們寧可相信他是絕對不知情。」

俞百羽也談到,就聲請方而言最有立場者仍是台大,但校方遲遲不願提出,學生為了捍衛大學自治與自身權益才不得不然。對於庭上提出「將來提起行政訴訟聲明為何」、「提出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若提起訴訟,請求教育部聘任的依據法源為何?」等疑問,日後會再具狀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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